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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台利好:具备条件的可开办综合广播和综合频道

2021年03月15日采访编辑圈浏览量:0

采编君从多家省级广播电视局官方网站了解到,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5号)规定,具备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以开办综合广播综合频道了。

具备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开办一套广播节目和一套电视节目,名称分别为“综合广播”、“综合频道”,均可采用有线、无线等传输方式覆盖本县级行政区域。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综合广播和综合频道,应立足本地,强化宣传定位,坚持以新闻为主,合理设置各类节目播出比例和全天节目播出时长。须按要求完整转播好必转的中央和省级台节目。

所播广告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要求,鼓励制作播出公益广告。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综合广播、综合频道或变更相关许可事宜,须向当地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审批须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载明:申请理由;人员、资金、场地以及技术设施设备情况;节目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节目栏目设置等);当地党委政府予以财政、政策保障情况;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等。

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省、地级台公共频道插播电视节目的政策不再执行。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批准开办的频率频道印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该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换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须严格执行审核换证制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

申请的主体是:一是原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因行政区划变更的县(市、区)级广播电视台;二是整合县(市、区)级广播电视台组建并已按程序通过验收的县级融媒体中心。

申请的原则是:

一是原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县级广播电视台的县(市、区),整合县级广播电视台组建县级融媒体中心,县级广播电视台名称可暂时予以保留,县级广播电视台原呼号可予以保留;

二是未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县级广播电视台的市辖区,原则上不再增设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三是《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继续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换发。

具备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以开办综合广播综合频道,这对全国县级融媒体中心、县级广播电视台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县级融媒体中心、县级广播电视出机构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切实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制播能力,提升节目质量,不断提升广播电视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推动县级广播电视工作不断上新台阶新水平。

据了解,2月上旬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已经批准同意肥东县广播电视台等61个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综合广播、综合频道。

并发文强调,严禁未经许可开办频率频道和更改频率频道,严禁出租、转让、承包或变相出租、转让、承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时段栏目,严禁各种违法违规播放节目和广告等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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